近日,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在日常检验中发现,多批激光笔因功率过高导致不合格。国外对激光笔的功率有着严格的要求,功率过高,存在视力伤害危险。
激光产品存在着危险性,根据激光系统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程度,其危险等级分类从第I类激光器(无伤害)到第IV类激光器如2000瓦二氧化碳激光器(可以切割厚钢板)。根据欧盟EN-60825标准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2005》的相关规定,普通民用激光产品只能为I类或者II类,I类激光产品没有生物性危害,II类激光产品的输出功率小于1毫瓦。而该款不合格的激光笔标识为IIIA级激光产品,功率小于5毫瓦,按照激光产品的危险等级分类,该类激光产品在某种条件下,可能对眼睛造成致盲以及其他损伤,显然这种功率等级的激光产品是不适合做成普通的民用激光笔的。
据检验检疫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激光笔普遍存在功率过高的问题,大部分产品功率在1至5毫瓦之间,有的甚至大于5毫瓦,对公众的视力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其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消费者普遍缺乏使用激光的安全意识,片面追求激光产品的亮度,却忽视了激光可能造成的危害。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激光笔及其他普通民用激光产品生产企业,不要只为追求产品性能而忽视了产品的使用危险性,要将激光产品的功率控制在安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