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职业健康”,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这一术语。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称这门科学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中明确指出,劳动卫生与职业卫生是同义词。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时,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健康”,并正式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目前在我们国家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叫法并存,内涵相同。
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采用职业安全健康一词,简称职业健康。
二、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职责分工
2005年卫生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9年6月16日,省卫生厅和省安监局就职责分工达成以下共识:
(一)卫生部门职责:
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的竣工验收。
(二)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确定建立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缺位和越位,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
国家安监总局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国办发〔2009〕43号)文件精神,确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总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实际,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全面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打造“两支队伍”,建立“三项制度”,构筑“四大体系”,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遏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保障劳动者健康。
两支队伍:国家、省、地市、县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
三项制度:对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三个令,建立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和行政许可三项制度。
四大体系:职业健康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