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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 完善立法为绿色金融正名
时间:2016.11.28 来源: 作者:

     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然而纵观当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诸多障碍。要使绿色金融健康、深入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把绿色金融制度确定下来,真正将绿色金融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培育绿色投资者,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并提高绿色金融立法的可操作性。

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 完善立法为绿色金融正名

       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在G20杭州峰会上,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会议议程,并形成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我国要实现治理环境污染目标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达峰目标和国家承诺,预计每年需要3万亿元~4万亿元绿色投资,而当前绿色投资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多年来各类型银行为一些污染企业提供了大量贷款,间接地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金融行为的外部性可能带来环境的破坏。高污染、高耗能相关行业贷款发放得越多,往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越大。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环保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以上,接近3%。我国目前环保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与绿色信贷的真实要求差距较远。银行业整体上对绿色产业的支持不足,远未上升为自觉行为。绿色债券的市场规范、认定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完备;绿色项目外部性的内生化,绿色项目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以及环境风险分析能力缺失。没有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一个项目在这家银行是绿色项目,到了另一家银行可能成为过剩产能项目,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让绿色金融的推进受到很大影响。统一标准、完善的绿色债券交易也有待加快制定。


       笔者认为,要使绿色金融健康、深入发展,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让绿色金融成为银行业的自觉行动。重要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把绿色金融制度确定下来,真正将绿色金融纳入法治轨道。


       完善绿色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绿色金融健康、深入发展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将现有绿色金融法规、政策转化、升级为法律。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化金融机构对环境污染防治应负有责任。


      丰富、完善绿色金融执法机制。在绿色金融立法中,要注重多样化的调整机制,引进体现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谋求绿色化调控机制的多元化。坚持国家级立法机关立法为主导,同时鼓励各地区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促进条例,加强更有针对性的指导,促进本地区绿色金融创新和环境保护。


       推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绿色转型。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资经常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帮助绿色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培养投资者绿色投资理念并提供足够丰富的绿色投资品种。推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如中国农业银行推进业务经营绿色转型,致力于打造绿色信贷领军银行。其绿色贷款指标已覆盖石化、风电、光伏和建筑等18个行业。在产品服务创新上,推出了节能减排顾问、合同能源管理、排污权质押贷款、碳交易预付账款融资等产品,支持高耗能行业客户开展节能技术升级改造,持续优化绿色信贷产品,有效对接和支持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相关各类绿色信贷项目。


       加快培育绿色投资者,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绿色投资是一种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式,将环境因素融入投资策略。当务之急,是加快培育绿色投资者,以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教育与服务,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对绿色投资的关注,完善健康的绿色投资环境。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进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


       提高绿色金融立法的可操作性。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机构环境责任,使金融机构成为环境风险的直接承担者。环境领域的很多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眼下,我国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偏重于原则性和概括性,针对具体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颁布适合本地方的具体规章和标准体系,并与其他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相配合,做到用标准、法规规范金融机构、企业生产和管理部门执法行为,在投融资领域确立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引导商业银行准确界定绿色金融的资金投向,防止一哄而上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