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认定是指在确认患者所得的疾患与生产劳动直接相关的前提下,从患者的病因、病种和职业接触史等多方面规定职业病的资格条件。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被认定为职业病患者。
1.职业中毒类
包括以下各种类型: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氯、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硫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 ;苯中毒; 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乙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化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意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职业性传染病
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由于劳动者皮肤经常接触毒物、毒气,使皮层中有毒物质积累所致的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尘肺类职业病的起因是劳动者长期工作在生产性微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吸入的粉尘在体内(肺部)沉淀所致。其中危害最严重和危害最普遍的尘肺病分别是矽肺和煤工尘肺。
6.职业性肿瘤
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人员肺癌;铬酸盐制造人员肺癌。这些病皆为劳动者长期接触的有毒物质在体内积累并逐渐造成细胞癌变的结果。
7.职业性眼病
劳动者眼睛长期受紫外电弧光刺激所致的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含放射性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包括职业性耳聋和铬鼻病两种病症。前者是劳动者长期在超标的高分贝噪声环境中工作形成的听觉不可逆性疲劳损害的反映;后者是由于重金属在鼻腔内积累而导致的损伤。
9.其他职业病
包括: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3.职业性皮肤病
4.尘肺类
5.物理因素职业病
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包括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和放射性皮肤烧伤。